因當戶絕當後拒不支付不足當金,北京市華夏當舖有限責任公司將王先生(化名)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當金90670元。筆者昨天從朝陽法院獲悉,該院作出判決支持了華夏當舖的訴訟請求。
華夏當舖稱,2007年9月18日,王先生以兩塊名表為當物向華夏當舖借款75750元,王先生簽署當票並交付當物。華夏當舖在扣除綜合費用後向王先生支付當金75000元。同年10月1日,王先生又以兩塊名表為當物向華夏當舖借款92920元,王先生簽署當票並交付當物。華夏當舖在扣除綜合費用後向王先生支付當金92000元。後王先生在當期期滿5日後既不贖當又不續當,華夏當舖按照相關規定委託拍賣公司對上述當物進行了拍賣,拍賣成交價共計78000元。近日,華夏當舖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當金90670元。
王先生則認為,王先生與華夏當舖之間是買賣關係而非典當關係,華夏當舖並未將當票交與王先生,也未向王先生說明典當規則,且當物拍賣價值過低,因此王先生不同意華夏當舖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先生向華夏當舖交付當物、華夏當舖向王先生出具當票並支付當金,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典當法律關係。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後由當舖委託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王先生在典當期限屆滿後既未贖當也未續當,因此華夏當舖有權將當物按絕當處理,並委託拍賣機構將當物予以拍賣。華夏當舖委託拍賣機構經合法拍賣程式拍賣當物後,拍賣收入低於當金,因此華夏當舖有權就不足部分向王先生追索,華夏當舖要求王先生支付不足當金9067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於王先生簽認了當票,且當票對當物名稱、典當金額、典當期限等均進行了詳細的記載,並已提示當戶注意當票背面的典當須知,故王先生關於其與華夏當舖系買賣關係而非典當關係,且其未收到當票,亦不知曉典當規則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關於王先生所說華夏當舖拍賣價格過低的意見,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亦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給付華夏當舖不足當金90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