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塊手錶被王先生典當16.7萬元,流當品拍賣僅值7.8萬。當舖向王先生追要不足款項遭拒,告上法庭。記者7月2日獲悉,朝陽法院一審認定典當並非買賣,王先生需支付當舖9萬餘元。
2007年9月,王先生來到北京市華夏當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夏當舖),先後用4塊表向當舖借款16.7萬元。
後來當期期滿5天,王先生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當舖認定這4塊表為流當品,拍賣得款7.8萬元。華夏當舖多次向王先生追要不足的款項,遭拒後告上法庭。
庭審時王先生說,他與華夏當舖構成的是買賣關係,非典當關係。拍賣的表也價值過低,他不同意補足款項。
法庭審理後認為,當票對當物名稱、典當期限等進行了詳細的記載,並已提示當戶注意當票背面的典當須知。
王先生當時簽字確認了當票,所以認定雙方構成了典當關係。按典當規則,流當品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後,剩餘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王先生不服判決,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