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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沒參加當舖是員工的私人未參與當舖經營均員工私人行為行為要付責任

發佈時間:2009-11-19 11:13:56  Tag:當舖   來源:當舖搜尋網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家人和人合夥開一家當鋪,家人登記為負責人,但由合夥人經營管理,家人從未參予當舖經營,一年到頭只到過店裡一兩次。因合夥人齊下員工,在今年年初私下多收人利息,被人告重利罪,因家人是負責人是也被傳喚到庭,近日即將開庭,如家人從未參予當舖經營,而員工私人行為,當鋪負責人是否有連帶責任?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舖業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
二、當舖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之負責人。
三、持當人:指以動產為擔保,向當舖業借款之人。
四、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
息之行為。
五、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與金錢之行為。
六、轉當:指當舖業以收當之質當物持向其他當舖業質當之行為。
七、取贖:指清償債務,取回質當物之行為。
八、質當物:指持當人提供當舖業擔保借款之動產。
九、流當物:指滿當期日屆滿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之質當物。
一○、當票:指當舖業於收當質當物後,開立予持當人收執,作為取贖之
憑證。
一一、質當金額:指當舖業就質當物估價後,貸與持當人之金額。
一二、滿當期日:指約定取贖之最後日期。

所以不知貴當舖是公司或行號,原則上若是員工行為須做一些相關舉證。以及程式上的辨證 始證明公司負責人無授意無犯意,才能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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