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專家認為,造成惟一競標者以底價成交現象的發生,原因很簡單:要想把地賣給誰就以誰的條件為標準量身定做地設置具體競拍條件。針對這種現象,應該出臺規定:只有一家競標者投標算作流拍,這樣才能杜絕內定、底價成交。
“招投標法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檔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出讓條件中設置種種門檻,是對市場的莫大傷害。除了造成壟斷,還會讓其他企業感受不到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這將讓市場走向偏差,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寒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韓世同說:“雖然縱觀房地產業界,只有保利集團來進行琶洲村的改造最合適,但是政府的做法卻有欠妥當。”
在廣州市局所貼出公告標明參加競拍所需條件時,韓世同就寫了一篇文章質問其公平性:“一看公告的條件,能夠符合的只有保利集團,完全是政府為之量身定做,這是變相地取消了公平競爭,讓競拍形同虛設。這種特定方式與特定價格是否合適,我覺得還需要商討。”
“土地招牌掛是制度的進步,也是政府行政行為透明化的必要手段。”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愛斌認為,不過,透明是公正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上述事件的發生,再次暴露出了房地產市場的諸多問題,這些問題有的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有的則在於執行層面。如果在各方面沒有更加有力的措施,相信還會在拍賣場內外出現更多的鬧劇,市場也難以真正做到公正有序。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教授李曙光指出,不能用專項法解決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普遍性問題。目前,規範中國的市場經濟,缺乏的是配套法律設施和誠信交易的市場環境,如交易中出現的串通拍賣和職業控場行為,就可以通過設立《反欺詐交易法》來解決。當法律得以規範,誠信交易社會建立,監管部門權責明晰,拍賣市場才有望真正淨化。
記者瞭解到,在接觸多起關於拍賣糾紛的案例中,常會聽到關於只有一個人參加競買的情況下拍賣會能否舉辦的問題,關於這個疑問,在當前的拍賣理論及實踐當中仍然存在較大的分歧。
有專家告訴記者,肯定論認為是應當舉辦的:現行拍賣法並沒有對“一個人參加競買不能舉辦拍賣會”的明確陳述,因此即使只有一個單位或個人參加競買的拍賣會仍然是應當舉辦的;否定論認為是不應當舉辦的:在拍賣會上沒有人和惟一的競買人進行競爭,不符合關於公開競價的方式,所以不能舉辦拍賣會。該專家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給予明確規定,但如果允許競買過程中只有一個單位或個人參加,那麼會給招標留下“定向設計”、“量身打造”等暗箱操作的空間,從而為以招標的合法形式掩蓋協定出讓的非法目的創造條件。因此,建議儘快在拍賣法或相關法律中對此予以明確。